忧郁症老人养老院内自杀身亡,养老院如采取了这些措施,则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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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老院接受了一患有精神忧郁症老年人入住,护理等级为专护。该老人生性孤僻,其同住室友说,老人去世前几天一直情绪低落。
为保证老人安全,养老院在老人居住期间尽心尽力安排老人的生活并对老人进行精神辅导,但是百密一疏,某日凌晨,老人乘看护人员交接班的时间差离开看护区域,从顶楼跳了下去,当场死亡。
事发后,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老人心理情况,也没能及时制止老人自杀,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养老院认为院方平时也很注意该老人的精神状态,但老人自杀是院方无法预见的事,养老院认为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应当免责。
该老人死亡,机构是否有责任?
一般养老院都不接收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类疾病的老人入住。养老院没有能力也没资质为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务,虽然院方在老人入住时与老人的监护人签订了责任承担协议书,但忽视了老人拥有的生命权和接受医疗的权益,养老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养老院已发现老人的精神状况并与家属沟通,而家属拒不转院治疗,则可免除养老院的责任。
按有关规定,养老院应即时回绝收养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因为养老院没有能力接纳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精神类疾病应由专门的精神卫生医院治疗。如发现原已入住的老人有精神异常,应立即通知家属,并请专科医生会诊,明确诊断后敦促监护人办理转院手续,使老人能及时地得到正规治疗。
该老人系自杀,既有自身性格上的因素,也有外界非理性行为的刺激,机构如能举证说明,则不应担责。机构在老人的服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以下相关措施,对是否担责会产生影响。
第一,老人具有性格及心理上的问题、障碍、异常,程度如何,是否具有权威判断,机构在入院评估和住院过程中是否有据可依。
第二,机构在发现了老人情绪、性格、心理方面异常后,是否采取了疏导、监护甚至外院治疗措施,是否与家属进行了紧密沟通,其过程是否有据可查。
第三,老人在院是否实行了分级护理,员工配备是否到位,自杀是否及时发现,机构能否举证说明。这可以视为机构是否有作为、是否有责任甚至法官倾斜度的分析参考。
该案例显示机构需要更加重视老人的心理、精神护理和社会关系的调整。
老人入住养老院,是一个完整的个体,既有老年人的共性特征,也有个人生活背景、文化、心理、家庭关系等差异性因素。
所以,老人的多样化需求越来越需要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个性化的专业服务。或者是及时发现老人的服务需求,通过转介到精神卫生中心或医院精神科而给与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实际上机构需要对该老人进行入院的精神评估、家属的沟通协调、精神危机干预预防服务。
该案例提醒机构应关注老人非理性思维与服务风险,对这类问题,需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介入。存在于老人中的忧郁、焦虑、人际关系适应不良等精神状态,处理不好会带来伤害他人甚至自残、自杀等非理性言行。
该老人生性孤僻,有不合群的人格表现缺陷,与人交往缺少热情和活力。当该老人听到一些负面消息后,极易产生自卑感,此时又缺乏很好的沟通对象。消极的不良情绪未能及时得到宣泄,自我更孤立,活着没有意思的想法就油然而生。这是导致老人自杀的直接原因。
实际上,自杀具有“集体感染性”,需要采取危机干预措施,了解会导致自杀的危险因素,疏导老人的情绪,查找存有非理性言行的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和个案护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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